浙江省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浙江省出租汽車行業協會
英文名稱:Zhejiang Taxi l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Z.T.L.A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浙江省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是以本行業相關的事業、企業。社會團體等自愿組成的全省范圍內跨部門跨所有制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具有社團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和正當活動受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聯系和團結廣大出租汽車從業人員,以為會員,為政府,為行業,為社會服務為前提,努力促進行業服務質量不斷提高,促進行業技術進步,維護行業的合法權益,推進行業深化改革,切實提升服務水平和監管能力,努力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第四條 本團體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第五條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浙江省民政廳,黨建領導機關是浙江省社會組織綜合黨委。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團體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區祥園路69-1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地方政府有關出租汽車行業的政策法規,圍繞行業發展的中心任務開展工作,積極在政府部門與行業企業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情況和會員的意愿要求;代表行業參與相關法規、規章草案的擬定和行業規則、政策的論證,為政府制定政策、進行決策提出建議,提供服務。
(三)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的授權或委托,開展行業統計分析、行業信息發布、行業等級、資質審定等工作;參與或承擔有關行業技術、服務標準的制定和修訂,組織貫徹并監督實施。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并組織落實,規范企業經營,維護市場秩序,推動行業誠信建設,提升行業服務水平。
(五)加強與政府及其他社會部門的聯系,協調行業內部關系,妥善處理矛盾糾紛,維護公平競爭,保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的和諧穩定。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積極促進新老業態的融合發展,努力推進網約出租汽車的合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守法、有序的出租汽車經營市場。
(七)組織開展行業培訓、業務咨詢、信息交流、行業評比、經驗推廣和新產品、新技術推介等服務,推動行業技術進步,提高行業經營管理水平。代表本行業開展與國內外、境內外同行業間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行業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
(八)加強行業宣傳和文化建設,搭建行業信息交流平臺,編印“浙江出租汽車”內部刊物,辦好行業網站、微信公眾號。
(九)加強與地方同行業協會的業務聯系,推動地方同行業協會建設,促進全省同行業協會組織活動的協調和廣泛開展。
(十)開展法律法規規定的和符合本團體章程宗旨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團體的會員是單位會員。
凡浙江省出租汽車行業內,具有合法營業執照和法人資格的巡游出租汽車企業(包括具有一定規模的個體聯合體)、相關企事業單位(包括社會團體)和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平臺公司等,或與本行業業務具有關聯的企業,承認本章程,經審核同意,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受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向本團體提出咨詢和服務的要求;
(七)、參與出租汽車行業有關情況的討論和研究。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三)、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或委托的工作;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維護和增進同行之間的團結和協作;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 會員如果連續三年不交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五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相同,與會員大會同時換屆。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換屆,應當在會員大會召開前由理事會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換屆工作領導小組;
理事會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監事會、本會黨組織或黨建聯絡員向黨建領導機關申請,由黨建領導機關組織成立換屆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換屆選舉工作;
換屆工作領導小組擬定換屆方案,應在會員大會召開前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本人不能到會的,應書面委托他人到會或表決。常務理事連續3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視作放棄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開。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緯L、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推薦、理事會同意,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可以由常務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五)組織領導、處理本會重大工作及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六)會長每年向理事會進行述職。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所屬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按照有關規定,聘用專職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訂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七)完成會長、會長辦公會議委托交辦的工作任務;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設立會長辦公會議制度。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副秘書長組成,主要行使以下職責:
(一)貫徹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研究并監督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并向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報告;
(三)研究提出本團體相關機構設置、調整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任免的議案;
(四)研究審定本團體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五)研究決定提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確認事項的議案;
(六)研究本團體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審定本團體組織的重大業務活動;
(七)審議其他需要決策的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議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開,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組織并主持。經授權,也可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召開。
第三十五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制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出席會議成員核簽。會議紀要、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或備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長年齡不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2屆。
本團體接受并支持委派監事的監督和指導。
第三十七條 監事的選舉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的工作人員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并對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嚴重違反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人員提出罷免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要求其及時予以糾正;
(五)監督本團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開展活動;
(六)監督本團體工作人員廉潔奉公開展活動,防止舞弊行為或以權謀私;
(七)向黨建領導機關、行業管理部門、登記管理機關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存在的問題;
(八)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四十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監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1/2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忠實、勤勉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可以對本團體開展活動情況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費用,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節 辦事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秘書處為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處理本團體日常事務,落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各項工作。
秘書處下設辦公室及若干工作部門,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十四條 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本團體年度計劃和各項決議;
(二)擬定、執行各項規章制度;
(三)承擔各常設機構和部門的財務管理;
(四)根據各項規章制度,承擔人事、黨建等日常工作,決定本團體工作人員的聘用及管理;
(五)負責本團體的資產管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十五條 秘書處工作人員根據精簡、效能的原則實行聘任制。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正確、完整。
第五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黨建領導機關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宗旨相近的社會組織。
第八章 黨組織建設
第六十二條 本團體按照黨章規定,經上級黨組織批準設立黨組織。如暫不能單獨、聯合建立黨組織的,支持上級黨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等方式,在本團體開展黨的工作。
第六十三條 本團體黨組織負責人,一般由本團體秘書長以上負責人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人選報黨建領導機關審核、審批。
第六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選舉時,應先征求本團體黨組織意見;本團體變更、撤并或注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并做好黨員組織關系轉移等相關工作。
第六十五條 本團體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場地、人員和經費支持,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支持黨組織建設活動陣地。
第六十六條 本團體支持領導班子與黨組織領導班子“雙向進入、交叉任職”,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管理層有關會議、黨組織開展有關活動邀請非黨員的本團體負責人參加。
第六十七條 本團體支持黨組織對社會組織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第七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